经济诉讼管辖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,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。本文将从经济诉讼管辖的概念、法律依据、管辖原则、管辖异议等方面进行探讨,以期为我国经济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。
一、经济诉讼管辖的概念与法律依据

1. 概念
经济诉讼管辖,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经济纠纷案件时,根据法律规定,确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。经济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、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三种。
2. 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对经济诉讼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。其中,第二十二条规定:“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”第二十三条规定:“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,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”第二十四条规定:“因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。”
二、经济诉讼管辖原则
1. 合法原则
经济诉讼管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,不得违反法律精神。各级人民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,应严格遵守法律,确保案件公正审理。
2. 公正原则
经济诉讼管辖应体现公正,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。人民法院在确定管辖权时,应充分考虑案件事实、证据、法律适用等因素,确保案件公正审理。
3. 效率原则
经济诉讼管辖应追求效率,缩短诉讼周期,降低诉讼成本。人民法院在确定管辖权时,应尽量缩短诉讼时间,提高审判效率。
三、经济诉讼管辖异议
1. 异议提出
当事人对经济诉讼管辖有异议的,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。逾期提出的,不影响异议的效力。
2. 异议处理
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,应当进行审查。经审查,认为异议成立的,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;认为异议不成立的,应当裁定驳回。
经济诉讼管辖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,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。在新时代背景下,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经济诉讼管辖制度,提高司法公信力,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。
参考文献:
[1]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[2]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
[3]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》
[4]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
[5]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》



